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我们该知道哪些内容
编者按: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月24日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到底并什么,对城乡居民的生活又有哪些影响?本刊记者根据文件和有关专家的解读,整理了以下与城乡居民密切相关的问题,以飨读者。
问:国家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和城乡居民就业形势的高度流动化,目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割裂的设置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安全养老有保障的需要。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问:哪些人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对象?
答:在我国,领养老金人员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上班的人,不用交养老保险费,退休金由国家负责发;第二类是在城镇企业里上班的人,每月养老保险费自己交工资的8%,企业交其工资的20%,退休后领“职工保”;第三类是在城镇居住但没有工作的人,养老保险费自己交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领“城居保”;第四类是在农村生活的人,养老保险费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领“新农保”。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对象指的是后两者的“并轨”,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与以往的新农合相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有什么优点?
答:《意见》明确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领取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www.nczfJ.com/],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该《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死亡人员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问:如果工作地点变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呢?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在哪?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参保对象不同。“职工保”缴纳的对象是在城镇有就业的人员,而“城居保”缴纳的对象是没有实现就业的人员。第二,缴费标准不同。“职工保”人员是按月缴费,“城居保”人员是按年缴费,前者缴费标准大大高于后者。第三,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不同。就目前的政策而言,符合“职工保”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要高于符合“城居保”退休条件退休时领的养老金。但是,《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城居保”人员转领“职工保”创造了条件。《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转换关系如何接续,在制度上是如何安排的?
答:《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在关系转换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如果在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在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是否可以领两份养老金呢?
答:《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交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问:接续关系时要遵循哪些程序?
答: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 三) 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
答:《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刊记者 绿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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